关于印发《上犹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犹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犹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犹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 年 7 月 10 日
上犹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调整方案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 2018 〕 11 号)、《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市发〔 2017 〕 14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原则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我县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对象
在上犹县城区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从地下和江河湖泊取水的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
三、调整标准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 2018 〕 11 号)中“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 0.85 元,非居民不低于 1.2 元”的硬性要求,以及为支持我市“主攻工业”战略部署,贯彻“有关涉企收费有最低标准的执行最低标准”原则,将我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月用水量 40 吨以内(含 40 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 0.85 元/ 吨;月用水量超过 40 吨的,超出部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 1.05 元/ 吨;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 1.20 元/ 吨;
(三)特种行业用水: 污水处理费为 1.40 元/ 吨;
(四)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用水用途分别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调整前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对比如下:
单位:元/ 吨
| 现行用水类别 | 调整前 标准 | 调整 额度 | 调整后 用水类别 | 调整后 标准 | 备 注 | |
| 居民生活用水 | 每户月用水量 40 吨(含 40 吨)以内 | 0.80 | 0.05 | 居民生活 用水 | 0.85 | 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其他所有用水统称为非居民生活用水 |
| 每户月用水量超出 40 吨的,超出部分 | 1.00 | 0.05 | 1.05 | |||
| 行政事业用水 | 0.90 | 0.30 | 非居民生活 用水 | 1.20 | ||
| 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 | 0.80 | 0.40 | ||||
| 经营、基建用水 | 1.00 | 0.20 | ||||
| 特种行业用水 | 1.10 | 0.30 | 特种行业用水 | 1.40 | ||
四、征收办法
使用城市供水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委托赣州水务集团上犹县自来水公司与城市自来水费一同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委托县水利部门征收。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纳入县财政专户,每月结算一次,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
五、减免及优惠
(一)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且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免缴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对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和重点优抚对象,每户每月减免 5 吨污水处理费(低于 5 吨按实际);对社会福利机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居民用水类 50% 收取。
六、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10 日 印发